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大幅度、跨越式提升,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公平有力促进,教育改革全面推开,教育质量显著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同时,区域、城乡之间教育发展还存在明显差距,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有待提升,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高校办学特色仍不够鲜明,同质化发展倾向突出,创新活力尚未充分释放。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明确,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是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加快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迫切需求,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务实举措,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部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完善现代化教育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服务发展,进一步聚焦关键、突出重点,基础教育补短板、职业教育树精品、高等教育创一流,发挥投资精准支撑和撬动作用,全面提升教育体系内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全面提升教育服务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落实重大战略。对标对表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重大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重大规划要求,提升大局意识,强化工作手段,进一步发挥中央投资推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作用。
(二)突出重点,聚焦关键领域。紧紧围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大板块,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任务,推动带动性好、示范性强、受益面广、影响力大的项目建设,不撒胡椒面,把投资用在“刀刃上”。
(三)投资引领,带动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好中央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注重以投资换机制,促进有关领域、有关区域形成整体性制度设计和解决方案。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带动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市场成熟后及时退出。
(四)一钱多用,统筹多方需求。中央投资既要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又要对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等,并服务重大科技攻关、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到一钱两用、多用,满足多方需求。
四、建设任务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主要包括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等三部分建设内容。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
1.建设目标。
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扩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和义务教育巩固率,保障群众受教育权利,加快缩小与其他地区教育差距,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2.建设任务。
(1)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供暖取暖设施、无障碍设施、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卫生保健室、足球场等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场所、“互联网+教育”设施等教学和生活设施,以及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达到规定标准。
(2)公办幼儿园建设。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集体办园。主要加强幼儿园活动、生活场地等设施土建;支持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居民小区配套用房等场所装修改建幼儿园园舍;支持购置必备的玩教具、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3.实施范围。
集中支持14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832个县。
4.项目遴选。
(1)坚持以义务教育学校为重点,统筹学前教育建设。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市、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幼儿园范围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2)坚持城乡统筹、合理规划布局,既补齐农村地区短板,也要积极顺应趋势推进县城新型城镇化,消除“大班额”“大校额”,切实将投资用在“刀刃上”,坚决避免资源低效利用甚至闲置浪费。
(3)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以及《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2-2002)》等进行测算,教学、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的学校,优先予以支持。
(4)以下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已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等。
(5)各省(区、市)应建立基础教育项目储备库,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1.建设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打造一批精品职业院校,带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建设任务。
集中支持一批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具体包括,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基本教学型技能实训设施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突出模块化实训特色;保障职业院校教学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同步推进学校实习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
3.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院校优先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纳入支持范围的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十四五”期间地方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分省限额另行研究确定。
4.遴选标准。
(1)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与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有效服务地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区域产业转移和保障改善民生。重点储备纳入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家政、养老服务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
(2)优先考虑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的院校,优先考虑纳入“双高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办学基础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应用型本科高校编制并发布学校转型改革方案,具备较强的服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应用创新能力。学校整体办学实力位于本区域、领域和行业同类院校前列,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职工培训。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覆盖面超过80%,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实践;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基本覆盖主干专业,探索构建行业企业参与学校治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制度。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达到相当比例;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任教师达到一定比例,实训实习课时占专业总课时达到一定比例。
(5)原则上不安排县级(隶属于建制县管理的)职业学校。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
1.建设目标。
加快“双一流”建设,大力加强急需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显著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加快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服务疫情防控、健康中国和教育强国建设需要,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医学和教师人才。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布局优化调整,有效提升高等教育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能力。
2.建设任务。
(1)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重点加强主干基础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等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建设一流学科综合实验研究项目;在集成电路、储能技术等关键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2)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支持一批在京中央高校疏解转移到雄安新区,支持一批南疆高校建设。
(3)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支持一批中西部地方本科高校加强优势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教学实验平台、校企联合实验室、先进技术研究院和现代产业学院,统筹加强其他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
(4)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支持一批本科医学院校(含综合类院校中的医学院)教学科研设施建设,统筹支持国家及区域院校医学教育发展基地、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等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支持一批本科师范院校(含综合类院校中的师范学院)加强教学科研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师范教育基地。
3.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支持范围的“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原则上应为《三部门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名单中的中央高校,后续根据“双一流”整体工作进展适时调整。纳入支持范围的在京高校疏解转移雄安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南疆高校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支持范围的地方中西部高校(应将教育部部省合建高校全部纳入)、医学院校、师范院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十四五”期间地方高校分省限额另行研究确定。
4.遴选标准。
(1)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国家战略需要,瞄准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卡脖子”问题,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和科技创新,加快培养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相关高校。
(2)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或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高校。学校债务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3)在具体项目谋划和安排上,按照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优先考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量子科技、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生物技术、医学攻关、数字经济(含区块链)、生物育种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学和科研设施建设。
(4)产教融合创新平台聚焦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实施“揭榜挂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在京高校建设项目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精神,严格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控增量、疏存量相关政策意见要求,并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做好衔接。在京五环内的中央高校,原则上仅支持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续建项目或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内涵建设项目。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
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所需建设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和中高等学校自有资金等相关渠道共同筹措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21年起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内容建设。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方要根据中央支持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在合理控制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加大自身投入。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深化产教融合改革,支持行业企业通过资金投入、横向课题、联合攻关、人员交流、师资互派、委托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项目建设运行。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对于安排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则上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按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1.投资比例管理要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2.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1)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200%。“十四五”期间,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8000万元,每所中等职业院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3)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建立国家和省级层面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工程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各项目单位推进工程实施。
(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各地、各部门按照《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等相关法规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把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成熟一个、启动实施一个。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及时将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未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的项目,同一实施周期内此前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同一项目(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不得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法规,建设项目在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师资队伍、运行保障等诸方面应均具备条件。如有选址搬迁等复杂情况和不定因素,在相关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列入年度方案。要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的发生。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健全项目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进行督导,及时纠正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展、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将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同步推进改革情况以及检查落实情况等定期进行总结,做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并要加强建设效益分析,做好项目绩效评估。
(四)完善奖惩机制,及时评估反馈。
强化投资计划执行严肃性,需跨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第二批次投资下达前尚未开工的,暂不继续安排。对因未能及时开工等原因造成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学校,三年内不再安排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申请调整特别是跨专项调整投资计划的省份,下一年度在正常测算额度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当年实施进度明显滞后,以及被有关方面发现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的省份或部门,在下一资金年度正常测算额度基础上酌情扣减直至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